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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信运营企业自律公约 (2006-10-10 09:50:38) | | 陕西省电信运营企业自律公约
(2004年12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竞争环境,促进本省通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电信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本着自愿参与并受约的原则,省内电信运营企业在省通信行业协会倡导下,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陕西省电信运营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电信运营企业,是指获得信息产业部、陕西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陕西省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公约以《中华人民共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为依据,结合我省当前电信市场和互联互通情况约定,在我省通信行业内部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自律公约”贵在诚信,重在自律,在省通信管理局指导下,省通信行业协会组织各签约单位互相监督,共同守约。
第二章 自律原则
第五条坚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电信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顾全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本企业做起,自上而下提高企业自我约束力,自觉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 坚持平等协商、竞合共赢的原则。省内电信运营企业不分规模大小、不分进入市场先后,一律平等。企业间要互相尊重,以诚相待,加强沟通,友好协作,互惠互利,实现通信行业共同发展,服务社会。
第七条 坚持全网通信畅通的原则。电信运营企业对出现的网间通信质量问题有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责任和义务 ,保障全网通信的畅通;对网间互联互通出现的争议等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网间互联互通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正常程序解决,坚决杜绝人为中断网间通信和故意降低网间通信质量的行为。
第八条坚持诚实守信、用户至上的原则。电信运营企业应以诚信为本、用户至上、信守承诺和协议,履行企业义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水准,创新优质服务。
第九条 坚持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各电信运营企业自觉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自觉遵守公约,切实履行各项自律条款。
第三章 自律条款
第十条 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一) 依据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电信业务种类和经营服务范围经营相关业务。
(二) 加强对各自业务代理商的管理,要求代理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商业活动;代理商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运营企业依法承担。
(三) 不得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接入服务;在与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合作提供信息服务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建立双方约束机制,规范相应的服务提供和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信息服务“陷阱”。
(四) 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信息产业部《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等电信资费管理规定;电信资费短期优惠促销行为必须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短期优惠不得超过规定期限;严格执行电信资费明码标价规定,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五) 承诺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的行为;
2 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或者进行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造成价格欺诈的行为;
3 以任何方式和手段阻止和限制用户选择其他运营企业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的行为;
4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的行为;
5 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和服务声誉的行为;
6 违反规定使用通信设备(含终端)的行为。
第十一条 规范互联互通行为
(一) 贯彻执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部令第9号)、《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部令第15号)、《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3]499号)、《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以及陕西省通信管理局相关文件, 坚持网间通信质量报告制度、网间通信故障报告制度、网间通信故障处理流程,保证网间通信质量符合《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
(二) 积极做好网间互联互通和各种电信业务接入服务工作,严格履行各方签订的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议定事项。
(三) 电信网间费用结算应根据互联双方签订的《网间互联及结算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不拖欠。
(四) 承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无故拒绝、有意拖延为其他运营企业提供有关互联功能以及设施通行和链接的行为;
2 擅自中断或限制网间通信的行为;
3 影响网间通信质量的行为;
4 擅自启用电信码号资源,拖延开放网间业务,拖延开通新业
务号码的行为;
5 违反网间结算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规范通信建设行为
(一)电信运营企业新建通信设施时,须遵守《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第20号令),执行陕西省通信管理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通信建设市场中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陕通局联[2004]64号)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通信建设与保护原有通信设施安全的关系。
(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改动、迁移、占用或拆除他人的电信
线路(管道)及设施;不得擅自将电信线路等设施引入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机房、管道内,或附挂在其杆路上等。
第十三条 规范通信安全管理行为
(一) 加强对本企业国际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不得有为他人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提供条件的行为。
(二) 为保障网络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
电信运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与其他单位合作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等电信服务。
第四章 公约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陕西省通信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其职责是:协调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签约方)签订和履行自律公约;向各方传递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各签约方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各签约方的合法权益,并组织对各签约方遵守公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签约方如违反本公约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行业协会组织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签约方在履行公约或者与公约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对争议事项进行了解,必要时可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签约方中3-4人组成,各签约方有义务派出合适的专业人员参加调查组。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应在30日内对申请事项提出调解意见,并通知争议双方。违约事项不成立的,要对申请方提出批评;违约事实成立的,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对查证属实,违约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业协会应给予违约方通报批评,并提请省通信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下设的分公司、县(市)局(公司、营业部)因严重违约受到通报批评的,行业协会可建议省通信管理局取消该企业或所属企业、该企业或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考核年度内参加通信行业各类评优创先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行业协会的调解意见或通报批评不服的,争议方可以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各签约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签约方同意,根据需要可以制定有关工作细则和办法,经签约方会议或通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的执行不影响运营企业和监管部门同期行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行为。
第二十四条 签约文本存签约方各一份,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备案一份,存陕西省通信行业协会一份。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陕西省通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签约发起单位:
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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