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陕西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anxi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I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陕西省范围内从事信息通信业务和信息通信设备生产、经营、销售、维修,信息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息通信网络运维、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的单位自愿组织成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促进信息化建设,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管理部门陕西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本协会加强与全国性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协同联动与合作,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和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和要求,结合陕西信息通信发展实际,研究分析信息通信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做好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调研工作。
(二)沟通会员与信息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会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协调会员与广大用户之间的联系。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反映企业诉求,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做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及行业管理部门授权指派的有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信息通信行业技术协作和学术交流。
(五)开展信息通信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的职业培训、评价和等级认定。
(六)积极宣传贯彻有关信息通信行业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提供服务能力认证和评估、服务满意度的调查等技术业务服务。
(七)推动信息通信企业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授权,承担信息通信服务质量的有关工作。
(八)协调信息通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推进行业自律,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信息通信业健康和谐发展。开展信息通信行业信用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有关信息通信行业政策、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动态和信息。
(九)承担政府管理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应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履行本协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
(二)本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的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网络和信息服务企业、通信建设单位和通信设备生产、经营、销售、维修单位以及与通信有关的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登记表;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二)经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参加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与协调;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时,由原选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通信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制定协会长远规划。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中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办事机构建设,组织制定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组织处理办事机构的事务性工作;
(五)向理事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1-2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理事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 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经费、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不对外投资。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民政厅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7 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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